办事指南

印章管理

发布者:  时间:2022-07-28  浏览:

学院印章管理规定

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院印章管理,规定如下:

一、印章的保管

1.学院、法定代表人及各部门的印章,由学院指定专人保管。各系部、处室的印章由本系部、处室指定专人保管。

2.印章应置放于铁皮柜或者专门加锁的抽屉内保存。

3.寒、暑假等较长节假日期间,各部门应将印章交与办公室统一保管。

4.发现保管的印章有异常情况或丢失,应该保护现场,及时上报领导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。

二、印章的使用

(一)使用印章,必须严格履行批准手续,经批准人签字,并在用印登记本上登记。

1.使用党委印章,必须经党办负责人批准;

2.使用学院印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,必须经院办负责人批准;

3.使用部门印章,必须经部门领导批准。

(二)使用学院印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,必须由学校在册正式职工按规定申请使用,原则上一律在办公室内办理;如确因工作需要携带外出使用,须经院长批准,办理借用手续,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,用后及时交回。

(三)加盖印章时,必须保证位置恰当,图形端正、清晰。

(四)凡盖章出具的介绍信、证明信、外调信等必须留有存根,严禁出具空白介绍信、证明等。如确因工作需要,必须由主管领导在介绍信存根上签字批准。没有使用的介绍信应及时归还办公室,如发现介绍信丢失,领用人应立即向办公室反映。

(五)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权限和有关规定使用公章,违者追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,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给予行政纪律处分,直至追究法律责任。

三、本规定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。